铜陵人大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保密规定,规范铜陵人大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坚持一事一审,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 各科室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信息;
(三)涉及国家、省、本市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政治、外事、宗教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六)带密级的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信息发布承办人员负责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铜陵人大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附件二),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
(二)分管科室的负责人负责审核。分管负责人主要是对科室负责人初审后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三)分管负责人对审核的信息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时,报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报有关部门及市保密局研究确定。
第五条 保密审查责任:
(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科室保密审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执行落实;
(二)分管各科室的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负领导责任;
(三)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信息发布承办人是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四)未经保密审查发布信息或者虽然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的,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